日 期:2022-03-30 17:01:55 中研智能交通(深圳)有限公司 发布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等4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为加快补齐全省城市停车设施供给短板,促进城市与交通高质量健康发展,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 〕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遵循“科学规划、分类施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管并重、集约发展,改革创新、支撑保障”的原则,推动形成我省停车设施发展新格局。到2025年,全省各城市停车设施需求基本得以合理满足,停车资源利用率明显提升,项目规划、建设、运营体系进一步健全,社会资本广泛参与,信息技术与停车产业深度融合,智慧化应用水平明显提升,城市停车规范有序。完成停车资源普查。制定资源普查方案,各城市按照方案做好全面普查,摸清停车资源底数并对外公开,建立停车设施资源动态数据库和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和城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各城市编制或修编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停车设施用地应及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立健全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实施—评估—优化”闭环机制。(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制定停车设施三年滚动实施计划。各城市依托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筹制定停车设施三年滚动实施计划,动态指导停车设施建设。近期重点考虑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区域项目建设。三年滚动实施计划中的重大建设项目纳入各城市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加快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各城市按照停车设施三年滚动实施计划,制定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加快建设。加大公交站场配建力度,保障公交车辆停放,逐步消除公交车夜间占道停车。各级财政积极安排资金予以统筹支持。(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做好停车设施挖潜。各城市对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商超、旅游景点等现有用地进行挖潜,利用边角空地、平改立、拆迁非功能建筑(临时建筑)等方式,补充停车设施.结合道路改造等对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集中区入口空间进行优化改造,预留高峰时段的临时停车空间。(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科学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在保障道路通畅安全和充分评估交通通行情况基础上,可在医院、学校、商业区等公共建筑集中区周边道路区域,合理施划临时泊位和设置出租车、网约车即停即走泊位。建立年度评估机制,对已有停车泊位使用情况及社会影响等开展评估,及时优化调整。(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有效衔接。鼓励城市交通枢纽和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建设“停车 + 换乘”(P+R )停车设施,支持公路客运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建设换乘停车设施。设置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区域。优化形成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鼓励研发创新。支持停车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新,推动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打造自主品牌。推广立体和机械式停车库建设,加大停车装备新技术推广应用。(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停车充电一体化建设。加强停车设施与充电设施在规划布局、建设机制、运营服务等方面的衔接,推动充电服务保障能力提升。新建停车场(库)具备充电条件的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停车位总数的10% ,并逐步扩大设置比例。组织引导企业开展“互联网 + 停车 + 充电”一体化建设,探索停车充电一体化服务模式,推进停车设施与充电设施协调发展。(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推进停车收费电子化建设。统筹推进路内停车和停车设施收费电子化建设,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停车矛盾突出重点区域公共停车场(库)的智慧化升级改造。研究推进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ETC )系统在停车设施领域的应用。(各城市人民政府,省交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各城市研究推进城市级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夯实停车信息化工作基础.探索建立省级停车信息管理平台,研究制定山西省停车设施运营平台数据接入技术标准,逐步将全省 11个设区市停车设施资源信息接入省级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力争实现全省公共停车信息的全面联网和一体化管理。鼓励和引导停车场经营者和所有者借助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对外开放停车资源,促进停车资源信息共享。(各城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山西省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5G 等技术实现路内泊位信息采集、自动计费、欠费追缴等功能,提高路内泊位利用便捷化程度和周转率。各城市要依托城市级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开发停车设施信息服务手机 App 软件(市民端),实现城市停车场(库)静态与动态信息联网共享,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通行后付费等服务功能。(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各城市制定相关收费标准和管理规范,积极引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将内部停车设施错时对外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居民区与周边商业办公建筑等,错时共享停车泊位,结合本地实际增加共享停车资源的数量。(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各城市按照差异化原则,创新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等模式推动共同投资运营停车设施。支持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建设具有一定收益的停车设施项目。建立健全地方停车设施投入引导机制,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激发社会资本投资停车设施的积极性。积极拓展配套服务功能,在不减少车位的前提下,可允许停车设施配建一定比例的洗车点、便利店等便民设施,提升项目综合收益能力。(各城市人民政府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建立健全停车设施投融资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探索利用停车设施经营权、预期收益等权益进行市场化融资。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停车设施建设项目提供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银保监局、山西证监局和各城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自然资源部部署或上位有关规定抓紧出台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各城市从新供地、既有用地两个层面创新停车设施土地供给措施和办法;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充分利用公园绿地、道路广场、人防工程、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新建公共停车设施;城市更新、品质提升、道路改造等项目中释放的公共空间优先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省自然资源厅和各城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省住建厅加强指导支持)各城市要理顺部门管理职能,明确停车设施管理牵头部门,细化停车设施分类及审批管理办法,公布停车设施审批管理流程图。消除市场壁垒和障碍,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设施建设、装备研发、产品供应、设施维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支持综合实力强、质量信誉好的专业停车企业统筹实施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各城市制定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监管办法,加强对停车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运营服务的有效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停车设施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经营性停车设施运营备案制度,研究出台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实施细则,明确经营范围和管理权限。(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健全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各城市推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立体、中心高于外围、白天高于夜间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停车收费价格杠杆作用,体现短停便利、长停价高、累进计费的停车收费导向,规范新能源汽车停放收费优惠政策,并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各城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配建指标,并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变化适时评估调整,制定发布《城镇公共停车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各城市人民政府和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城市结合交通管理实际,推动编制或修订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推动出台停车设施不动产登记细则,明确不同类型停车设施的产权归属,做好不动产登记。(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加强停车综合治理。持续推进城市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联动执法机制,将违法停车情况突出的区域、路段列为整治重点,开展专项治理.规范医院、学校等临时停车需求较大的重点单位周边临时停车行为,缓解因接送、等候等造成的交通拥堵问题。对所有向公共开放的收费停车设施,明确要求执行半小时不收费政策,以缓解路内交通拥堵。加强对非机动车停车行为管理。(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规范开展停车设施运营管理。各城市开展停车经营管理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对未经备案擅自经营公共停车设施、不按规范开展停车经营服务以及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责令整改并依法实施处罚。各城市出台方案,做好停车设施运营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将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工作领导组,明确责任部门及其职责,完善工作领导组制度,有力有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督促指导本市完善相关政策、落实各项任务,确保目标如期实现。各城市要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发改、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城管、公安交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和协调行动,明确各单位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共同解决好停车设施发展用地保障、规划实施、审批、投融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等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城市加强城市停车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引导公众树立积极参与、共建共享、有偿使用等观念。通过典型案例展示、专业论坛、专题展览、市场推介、新媒体推送等方式,总结推广各地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加大宣传力度,丰富宣传手段,引导市民规范有序停车,营造良好交通秩序和环境,推动城市交通条件持续改善和宜居水平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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